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|
日期:2015/12/8 8:51:55 |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,根据国务院《城市绿化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树、花、草种植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、建设、保护和管理。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)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;市、州(地)、县(市)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。已经设立绿化管理部门的市,由该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。 在城市规划区内,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,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执行。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。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,应用先进技术,提高城市绿化的管理和艺术水平。 第五条 城市中的机关、团体、部队、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,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。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的规划、建设、管理、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以及保护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,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。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。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,应当从实际出发,根据当地特点,充分利用原有的自然、人文条件,合理布局,使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、环境治理相结合。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 (一)规划的依据、指导思想和原则; (二)规划年限和范围; (三)绿地指标; (四)树、花、草种植规划; (五)城市公共绿地、居住区绿地、防护绿地、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详细规划; (六)绿化基础设施规划; (七)绿地近期建设规划; (八)实施绿化规划的措施。 第九条 城市绿化的用地面积,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一定比率: (一)绿地占居住区用地面积,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%,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0%; (二)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,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0%,次干道不低于15%; (三)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不低于30%; (四)生产绿地面积占 |